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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審核小組之審查,應斟酌調查方法之成本效益、時效性、妥當性、合理性、實效性及必要性後,以平衡兼顧審查結果正確性與於期限內造具完成名冊急迫性之方式,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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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