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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4條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委員出席審查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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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