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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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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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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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