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第2條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