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第3條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3條

審核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 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