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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 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 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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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