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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 第13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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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辦法受理之獎助學金,其獎助對象以回國就讀大專校院品學兼優家境清寒之僑生為優先。
第3條
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依遺囑將遺產用以捐贈僑生獎助學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
第4條
捐贈獎助學金,由捐贈人就下列兩種方式自由認定:一、一次捐贈基金若干,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
第5條
所有捐贈之獎助學金款項,應分別以捐贈人名義或指定名稱成立基金專戶儲存國內公民營銀行。
第6條
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對捐贈人依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獎勵之。
第7條
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應設立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第8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獎助學金來源之籌集事項。二、關於獎助學基金運用之規劃事項。三、…
第9條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本會就社會熱心…
第10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二人或三人,辦理獎助學金事務,均由本會指定有關人員兼…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2條
獎助學金之收支賬目每年度結算一次,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報由本會公告並分別通知原捐贈人。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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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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