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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4條

捐贈獎助學金,由捐贈人就下列兩種方式自由認定: 一、一次捐贈基金若干,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二、按年捐贈獎助學金若干名額或若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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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