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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3條

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依遺囑將遺產用以捐贈僑生獎助 學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僑生獎助學基金者,均 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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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