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 ›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規範僑務委員會在國外設置僑務工作人員的相關事項,包括職責、資格、員額、任免等,以推動海外僑民事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4-02・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為加強海外僑務工作,得視實際需要,經會商外交部,並報請 行政院核准後,於本國駐外使館、代表機構、指定之機構或未設駐外使館 、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之地區,置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在海外重要地區 ,並得設聯繫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館、代表機構 或指定之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左列事項: 一、輔導健全僑社組織,加強僑胞僑團聯繫,促進團結合作,推展服務工 作。 二、輔導華僑社團展開各項愛國活動及重要工作。 三、輔導僑社辦理華文教學、新聞傳播,宣揚中華文化。 四、輔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觀摩、研習,協導僑胞回國參觀、訪問、考 察。 五、配合華僑經濟輔導措施,增進華商與祖國貿易關係。 六、適時蒐集僑情、政情、匪情資料、研判、分析、處理及彙報。 七、策導華僑社團,聯繫當地自由正義人士,推展國民外交活動及對敵鬥 爭事項。 八、其他有關當地僑務工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第二條所置之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得置下列職稱: 一、參事。 二、組長。 三、僑務專員。 四、一等秘書。 五、二等秘書。 六、三等秘書。 七、雇員。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駐外橋務工作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納入我駐外使館、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其待遇比 照駐外人員薪俸標準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之工作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先由 駐外機構主管初核後轉送僑務委員會核定;無駐外機構者,由僑務委員會 逕行考核。但聘僱人員之成績考核,僅作為續聘或解聘之依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僑務委員會於派定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轉知駐外使館、 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