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 第4條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第4條

第二條所置之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得置下列職稱: 一、參事。 二、組長。 三、僑務專員。 四、一等秘書。 五、二等秘書。 六、三等秘書。 七、雇員。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