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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第2條

僑務委員會為加強海外僑務工作,得視實際需要,經會商外交部,並報請 行政院核准後,於本國駐外使館、代表機構、指定之機構或未設駐外使館 、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之地區,置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在海外重要地區 ,並得設聯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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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