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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第3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館、代表機構 或指定之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左列事項: 一、輔導健全僑社組織,加強僑胞僑團聯繫,促進團結合作,推展服務工 作。 二、輔導華僑社團展開各項愛國活動及重要工作。 三、輔導僑社辦理華文教學、新聞傳播,宣揚中華文化。 四、輔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觀摩、研習,協導僑胞回國參觀、訪問、考 察。 五、配合華僑經濟輔導措施,增進華商與祖國貿易關係。 六、適時蒐集僑情、政情、匪情資料、研判、分析、處理及彙報。 七、策導華僑社團,聯繫當地自由正義人士,推展國民外交活動及對敵鬥 爭事項。 八、其他有關當地僑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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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