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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 第5條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第5條
駐外橋務工作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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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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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僑務委員會於派定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轉知駐外使館、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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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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