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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第7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之工作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先由 駐外機構主管初核後轉送僑務委員會核定;無駐外機構者,由僑務委員會 逕行考核。但聘僱人員之成績考核,僅作為續聘或解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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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