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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依營造業等級,每年評選一定名額之優良營造業,其名額以不 超過十名為限,並應於同年十月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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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