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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13條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優良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 款最高給予百分之五十減免比率。 二、主辦工程機關訂有承攬總額限制時,提高其投標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 三、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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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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