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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營建署 ) 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除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 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組成之比例,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餘額平均 分配之。 第一項委員為無給職。但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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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