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參加評選之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向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之民間機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 攬工程手冊等影印本。 三、組織章程。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 五、稅捐單位核發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營建相關機關 (構) 推薦營造業參加評選時,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 應檢附推薦書。 前二項申請或推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最近三年,自申請或推薦之前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 算。 營建署查核申請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自申請或推薦當年四月三十 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內有退票紀錄者,應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