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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14條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優良營造業得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其應領取之工程款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指 定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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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內政部為舉辦優良營造業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優良營造業評選事項。二、優良營造…
第3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除委…
第4條
評選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評選委員會須有二…
第5條
評選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參加評選之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向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民間機構申請:一、申請書…
第8條
營造業自申請或推薦當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一、違反建…
第9條
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者,除取消其參加評選資格外,不得再參加評選。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依營造業等級,每年評選一定名額之優良營造業,其名額以不超過十名為限,並應於同年十月…
第11條
優良營造業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評選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評選程序…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優良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一、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各項工程…
第14-1條
經評選為優良營造業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期滿得重新申請評選。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由內政部公開表揚之。
第17條
內政部得成立技術輔導小組給予優良營造業技術輔導。
第18條
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經隨時考核或發現有第八條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資格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
第19條
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有第九條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資格外,不得再參加評選。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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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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