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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第13條
光碟管理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
第八條
至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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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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