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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第14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之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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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