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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第8條
光碟管理條例 第8條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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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光碟管理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
第1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4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事業製造空白光碟,…
第5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
第6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字號。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
第7條
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
第9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第9-1條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
第10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製造許可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
第11條
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前項母…
第12條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
第14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
第15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預錄式光碟之製造者,應令其停工、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許可,並…
第16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第1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
第2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
第22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輸入之預錄式光碟製造機具,其所有權人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第24條
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
第25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應限期三個月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
第27條
本條例施行前,事業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所發之識別碼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第2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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