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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 第20條
光碟管理條例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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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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