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光碟管理條例 › 第20條

光碟管理條例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