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第10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10條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持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查獲機關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為第五條所定行為人者,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其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調查卷證資料內容,應包括查處或詢問紀錄、查獲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物品之截圖、扣留物品清冊或其他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