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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及相關法律與刑罰之認知。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新興科技犯罪之認識。 三、健康性觀念及安全性行為。 四、自我探索及人我關係。 五、同理心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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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