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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第六條至前條有關卷證資料後,應即妥善建檔。 前項檔案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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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