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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5條

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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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