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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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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第3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條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第8條(刪除)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二、第五…第10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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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