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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7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托育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賠償事宜。 第一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與退費方式、期程、給付項目與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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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