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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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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2條
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托育目標及內容。 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托人數及實際收托人數。 四、依
第三十九條
訂定之管理計畫。 五、辦理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收費、退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應公開之事項。 托育機構應將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之配置情形,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供家長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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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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