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福利法
› 第13條
兒童福利法 第13條
縣 (市) 政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 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之推行。 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全部或一部醫療費用之 醫療補助。 六、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