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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13條

縣 (市) 政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 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之推行。 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全部或一部醫療費用之 醫療補助。 六、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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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