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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18條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告。 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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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