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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 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一次。 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 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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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