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福利法
› 第16條
兒童福利法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 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一次。 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 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得繼續安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