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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14條

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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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