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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14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八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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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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