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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2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指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擔任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之人員。 三、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指前二款所稱之人員。 四、不適任人員:指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本法
第八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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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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