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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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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