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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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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