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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7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詢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應認定而未經認定者,應依
第十條
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 經前項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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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負責人: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
第3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
第5條
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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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課後照顧中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前…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
第12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
第13條
案件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
第14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對…
第16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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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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