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9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期。 二、通報之事實內容;其有相關證據者,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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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