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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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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