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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延期停留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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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