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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八、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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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