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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0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不得少於五人,除宗教財團法人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外,均不得超過十九人,並須均為單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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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