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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2條

前條主管機關收受設立財團法人之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其應補正或不 應許可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 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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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