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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 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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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