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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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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記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收費率過高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於收到主管機關改善通知後,如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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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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