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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保管運用方法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程序。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任期屆滿之改選 (聘) 及任期屆滿董事 長不辦理改選 (聘) 之處理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董事會之職權。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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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