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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8條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於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 前項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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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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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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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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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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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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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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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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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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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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