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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人員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或由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二、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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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